麻栗坡县农业水价综合
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16〕306号)和《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麻政办发〔2017〕312号)要求,为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节约用水,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开展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农灌功能的小(1)型水库、高效节水项目建设区、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区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全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二章 建立农业用水节奖超罚制度
第五条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
第六条 可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
第七条 对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
第八条 鼓励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九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设立水费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每年年底前将各用水户的用水情况报乡(镇)水务站,乡(镇)水务站组织审查汇总后向县财政、水利主管部门申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资金。经县财政、水利主管部门审定后,拨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水费专户。
第十一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资金核算到每一个用水户,并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30日内向用水户直接发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具体标准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情况及改革实施范围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定额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
第三章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
第十四条 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第十五条 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第十六条 要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第十七条 精准补贴原则上三年内给予补贴,三年之后,项目区农业水价须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第十八条 补贴对象主要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工程运营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灌区管理单位等管水主体。
第十九条 各管水主体应设立精准补贴专账,实行专账管理。
第二十条 各管水主体在次年1月底前将所管工程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情况和申请年度精准补贴资金情况报县水利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县水利主管部门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后,拨付给各管水主体。
第二十一条 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灌溉工程维修养护补贴和灌溉用水计量设施补贴,也可部分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培训、管理、宣传等。精准补贴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各类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财政、水务等部门对上年度精准补贴资金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补贴各管水主体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可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中整合资金,统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二十六条 要结合全县财力状况、统筹整合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情况、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情况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明确补贴和奖励标准,细化实施程序,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要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